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件事实
2022年9月11日上午,某聚合物有限公司掺混料工厂内,作业人员吉某在进行清理5号生产线2号色料喂料器内残留物料的过程中,将手伸入设备进行操作。喂料机的旋转桨叶将吉某手臂卷入,最终导致其死亡。经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该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风险辨识,发现设备存在衣服或肢体被卷入的风险隐患,并专门定制了防护罩(带锁扣),修订了换料制度,明确了换料操作规范,并对包括吉某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现场设备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吉某未按规定停止设备运行,自行解除安全防护锁后将手伸入设备,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一)吉某安全意识淡薄,漠视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严重违反作业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吉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二)该公司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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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司罚款30万元。
02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防护措施、安全教育方面已开展相关工作,但在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企业操作规程方面确实存在漏洞,未能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